护健全丰惠的环境,又减少对环境的负荷。
3、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1990年在第二条对其立法目的作如下规定:鉴于环境容量及其保持,保护舒适的环境并且维持人类环境之间的协调和平衡,是国民健康、文化生活以及国土保持与国家可持续发展所必不可少的要素,国家、地方、企业和国民应当努力维护和促进环境的良好状态。
f4、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一条对其立法目的这样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通过以上总结,可以发现除我国外很多国家环境法的目的论都属于环境保护一元论。其中引发笔者思考的有以下三点:1韩国的环境法规定“对环境保护优先考虑”,笔者认为这种环保优先的说法过于极端和理想化,缺乏可操作性,对环境保护有害而无益。2日本1993年的《环境基本法》规定“必须以健全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构筑为宗旨”,有学者认为这属于二元论的观点,这未免有些断章取义了,因为这一目的的落脚点在于“实现将因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活动造成对环境的负荷减少到最低限度”,“维护健全丰惠的环境,又减少对环境的负荷”,由此可见其最终目的是保护环境,健全经济发展只是一种协同手段罢了,所以日本采用的是一元论而非二元论的观点。3与日本恰恰相反的是,我国立法者将环境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上,错误地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本末倒置,不科学地将环保作为手段而将经济发展作为最终目的,这必然导致经济发展优先的后果,使得环保沦为经济的附庸。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若要在环境保护上取得突出成就,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目的的完善是首要突破口。
三、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应该是保护环境吕忠梅教授认为,我国环境法的目的是可持续发展。但笔者认为
f这一概念太过模糊,对于它的理念我们自然是认同的,然而它的实际可操作性实在令人不敢恭维。所谓可持续发展,就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换句话说,是指经济社会资源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说到底还是二元论。笔者认为日本环境法值得借鉴,因为它蕴含了经济与环境量化协调的观念,如“实现将因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活动造成对环境的符合减少到最低限度”,这样的立法指导思想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必然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其次,日本自1970年将环境法立法目的的二元论改为一元论后,则逐渐由过去世界闻名的环境公害国变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