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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法目的论的思考摘要:关于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学理上主要有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学说。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应是一元论,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关键词:环境法;目的论;一元论;二元论一、当今社会两种目的论的分歧一元论者认为环境法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二元论者则主张环境法的目的不仅是保护环境,还要促进经济发展。从法理上讲,法律对个体人性的假设从来都不是以善为出发点的,因此倘若一国环境立法目的表达了对经济发展的追求,那么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面对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往往会选择经济优先,正如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方针,最终导致环境法的二元论蜕变为经济优先一元论,这也是我国环境问题日趋恶化的政策根源,可见,二元论的实际效果最直接最深刻的表明了它的不科学性。笔者认为,按照一部法律一个目的的法理原则,环境法立法目的的一元论应为立法者采用,只有这样,才不会致使环境法沦为经济促进法或经济协调法。二、各国环境法目的的立法现状1、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第2条将该法的目的规定为:履行其每一代人都要做子孙后代的环境保管者的职责;保证为全体美国人创造安全、健康、富有生产力并在美学和文化上优美多
f姿的环境;最广泛的合理使用环境而不使其恶化,或对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引起其他不良的和不应有的后果;维护美国历史、文化和自然等方面的重要国家遗产,并尽可能保持一种能为个人提供丰富与多样选择的环境;使人口和资源使用达到平衡,以便人们享受高度生活水准和广泛的生活舒适;提高可更新资源的质量,使易枯竭资源达到最高程度的再循环。
2、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1967年第1条第1款:本法是为了明确企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对防治公害的职责,确定基本的防范措施,以全面推行防治公害的对策,达到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的目的。第2款规定:关于前款所规定的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生活环境,是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的。1970年日本《公害对策法》将第2款删去。日本《环境基本法》1993年第4条:必须以健全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构筑为宗旨,并且以充实的科学知识防止环境保全上的妨害于未然为宗旨,实现将因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活动造成对环境的负荷减少到最低限度,其他有关环境保全的行动有每个人在公平的分配负担下自主且积极地实行,及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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