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的标准进行补助;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标准乘以考核得分比。(2)奖励先进,惩戒后进。对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市、区)前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绩效考核后的资金节余予以奖励,并对此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连续3次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市、区)前三名的机构的负责
f人,要在提拔重用上优先考虑;对考核不合格、得分位列全县(市、区)最后二至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3次考核均位列全县(市、区)最后二至三名、工作不能改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去负责人职务。(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运用。1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比例,原则上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保持大体平衡,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2实行分类考核,适当拉开分配差距。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3考核结果和平时工作表现,作为工作人员
f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六、工作要求县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人社(人事)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量化考核评价标准,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增强可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绩效考核作为落实改革方案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成立专门机构,确立专人负责。严肃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打击报复,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追缴经费,并依法追究责任。本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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