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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中国经济改革已经历了二十余年的风风雨雨。对于中国经济改革的取向,经济家学提出了很多建议,归纳起来基本上有两种竞争性的主流观点市场取向和所有权取向。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建立运作良好的产品市场、要素市场和公司控制市场,即使不对所有权进行剧烈变革,国有企业的效率也将大大改善;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私人所有权是企业效率的必要条件,要想长期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必须转换其经营机制,建立现代的、规范的国有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到目前为止,中国经济改革基本上采取的是前一种观点国有股为主导的公司化。然而,这种渐进式的改革并没有解决国有企业的根本问题。本文利用国际通用的方法对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进行分析。
一、法人治理结构是改善国有企业体制的核心我国传统国有企业中,实行的是党和政府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厂党委或公司党委处于企业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厂长、经理向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企业党组织向主管部门的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另外,在党委领导下的工会,作为民主监督和管理机构,也构成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的核心”。在社会普遍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基本认同的基础上,如何正确理解和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就成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转换机制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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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始终围绕着企业、政府、市场之间关系而进行。企业与政府的关系集中于政企是否分开,如何分开政企分开的核心是所有权与经营权能否分离,如何分离。这是国有企业改革克服传统体制弊端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在转向市场体制过程中,国有企业总体情况不理想,其原因不仅仅是企业管理问题,更重要的是存在体制弊端,企业治理机制不健全。实际情况表明,传统政企关系和企业治理机制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它不能在市场条件下产生健全的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
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我们经常感到困惑的是如果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离,政府作为所有者直接经营国有企业,市场经济体制无法建立如果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如何防止经营者读取或滥用权力、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按《企业法》设立和运行,企业资产是国家财产的一部分,企业并无资本金的概念。涉及企业经营的重要事项都要由政府主持决策,同时,政府或政府通过国有银行对企业的债务承担着连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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