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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从管理。培训期间,当学员所在单位有紧急生产任务需要请假时,经安环部批准,但理论考试和实际技能考核期间不得请假。否则,不予办理取证或复审。第十条各特种作业培训基地负责按照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制定培
训班课程计划,不得随意削减培训内容和授课时间。培训教材使用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和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培训教材。初次取证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学时,复审的培训时间不得低于24学时。第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原来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且未参加复审的按每3年复审一次,已经复审过一次的,仍执行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的不得给予复审,证
f件失效第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须由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在有效期内提
出申请,由公司安环部负责组织审验。复审内容包括:1健康检查;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3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和实际技能考核。
第四章第十三条
证件使用与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随身携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
证》,无证上岗者,按国家、地方政府和公司有关的规定对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
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资质培训登记表》,并及时在《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4健康状况已不能适应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第十六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
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环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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