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报送的其他案件的判决书。确定本院办公室为与人大代表及常委会联系工作的机构,并确定专门联络员,负责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十一、召开重要工作会议和审判工作会议时,应当邀请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专门委员会(室)负责人出席、指导。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送法院发布的文件、简报、信息、报告等有关材料;重要文件应发送至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情况必要时可以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并听取意见,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担任执法监督员和特邀咨询员,使人大代表了解案件的审理情况,提出咨询意见,监督法院审判工作和审判人员执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主动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征求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受理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有关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对决定逮捕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交付刑事审判或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应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对乡镇人大代表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当报告乡镇人大主席团。十二、对任免人员情况如实介绍,严格按法律规定办。提请由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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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决定任免审判人员的事项,应严格按有关法律规定和任免程序要求,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5日前报送有关材料,在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审判人员时,院长应当如实介绍提请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并负责回答询问;被提请任命的人员应到会作表态发言,在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之前,不得对外公布提请任免人员的名单,亦不得擅自将其提前到位。院长、副院长以及现任庭(科)长、室主任的审判员,年终应将当年度履行职责的执法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写出书面述职报告。(版权所有者:上杭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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