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情况,说明原因。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遵循交办、承办、催办、审核、答复、总结等程序,以保证答复准确、及时。六、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应当为执法检查组开展调查或检查工作提供方便,积极配合、协助进行调查或检查工作,并根据需要,由有关负责人如实汇报被调查或者检查的工作情况,提出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人大专门委员会就执法检查组提交的报告作出的决定,依照法定程序贯彻执行。七、认真复查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监督程序提出的案件。人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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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其常委会对我院已审结的重大案件或者在本县有较大影响的案件,通过法定监督程序要求我院审查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对确属错判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定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裁判并无不当的,应当书面报告结果和理由。八、邀请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审理重大案件或在本县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时,要事先邀请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旁听庭审并为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旁听庭审提供方便。对于有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旁听的公开审理的案件,庭审或者宣判结束后还应认真听取参加旁听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九、积极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工作。要按照《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办理人大代表来信的规定》的要求,把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案件作为接受监督的一项内容,予以认真查办。对县人大常委会及其所属工作委员会交办或转办的人民群众申诉、控告、举报信件,应在二个月内办结;对涉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及时办理,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对不能按时办结的,应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理由;对常委会及其领导督办的案件和事件,应在指定期限内反馈所了解和办理的情况;对因与事实、法律不符而没有采纳的意见,要及时报告并说明理由。对于要求回报处理结果的交办信件,应在期限内及时通报情况和回报处理结果。如果没有限期的,则最迟应在接到交办函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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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十、重视与代表和常委会的联系。工作意见(计划)、总结报告、规章制度、简报、信息、司法建议、情况反映等有关材料,应及时报送常委会领导、办公室和法制委员会。及时向法制委报送以下法律文书和材料:未办理审限延长审批手续超法定期限审结案件的情况说明,影响较大的案件的判决书及人大常委会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