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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常委会监督和加强联系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根本保证,为使我院接受人大监督更趋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司法公正,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特作如下规定:一、做好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报告工作。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工作报告,每年初由院长向人大报告上一年度工作,年中向常委会书面报告半年工作。认真接受人大代表的审议,在代表分组审议时,派员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询问或质询。在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常委会安排,就我院工作作专项口头或书面汇报,一年不少于两次。对人大代表审议中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严肃对待,认真研究解决,改进工作。二、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规定,对于经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通过法定程序,决定要求纠正审判工作中的问题及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在要求期限内或者法定期限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当及时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三、接受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质询。对质询案,需口头答复的,由院长答复,需书面答复的,由院长签署,10日内答复或补充答复。对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提出书面意见的,应于一个月内书面报告处理情况。四、接受和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在人大闭会期间,根据人大常委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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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统一安排,欢迎或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前来我院视察检查工作,并为视察提供方便。院领导应当亲自汇报工作,积极反映情况,如实解答问题,虚心接受批评,使代表通过视察了解我院的工作情况,支持我院工作。代表视察中提出约见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被约见的人员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认真听取代表的批评、建议和意见,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对代表提出的涉及具体案件的问题,要分别根据不同情况,严格依法办理。五、积极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代表提出的有关我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分别就已经解决、基本解决、正在解决或者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等不同情况,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并抄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对一时难以答复的,应先作出程序性答复,实体答复一般也不要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确有必要直接听取代表意见的,要及时安排时间。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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