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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性分为流动资产(负债)和非流动资产(负债)。相应地,《准则》将原《会计准则》中的“对外投资”更进一步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七)在资产构成项目中增加“在建工程”。《准则》第二十一条在非流动资产项目构成中增加了“在建工程”,这体现了会计信息的全面性要求,为各会计制度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会计“大账”提供了依据。(八)明确了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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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统一规定了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特别是针对各会计制度中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资产计量口径不统一、不明确以及实际执行中资产不入账等问题,
《准则》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对不支付对价情况下取得资产的计量原则进行了明确,要求在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将所取得的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从而有利于通过账实核对手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九)引入了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计提资产折旧、摊销,有利于反映资产随着时间推移和使用程度发生的价值消耗,促进事业单位落实“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理念和原则,为事业单位进行成本核算提供会计数据支持。《准则》第二十三条为事业单位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做出计提资产折旧、摊销的规定提供了依据。(十)调整了净资产项目构成。适应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并与《财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相协调,《准则》第三十条有关净资产内容中增加了“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项目,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定义。此外,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修订相协调,《准则》将原净资产中的“固定基金”修改为“非流动资产基金”。(十一)完善了财务会计报告体系。借鉴企业会计和国际惯例,《准则》在第八章引入“财务会计报告”概念,在第四十条规定“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在第四十一条规定,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及其附注等组成部分,并统一规定了事业单位财务报表的基本列报格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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