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统驭范围由原先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扩大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包括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准则》第三条)。(二)明确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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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则》首次明确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准则》第四条)。2.考虑我国事业单位的实际并借鉴国际经验,《准则》第四条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目标首先应当反映“受托责任”,同时兼顾“决策有用”。3.并体现了事业单位提供会计信息要满足财务管理和预算管理双重需要的特点。(三)合理界定了会计核算基础。1.《会计准则》仅针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适用对象,规定其“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2.《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3.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同时还在第二款规定“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这样规定与《财务规则》相协调,同时也授权会计制度对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事项和行业作具体规定。(四)合理界定了会计要素。1.按照“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的核算基础,事业单位会计要素一般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2.对于医院等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行业事业单位,其会计要素应当以“费用”替代“支出”。3.综合考虑上述实际情况,《准则》第十条规定“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五)强化了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准则》针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的突出问题,强化了对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一是将第二章标题“一般原则”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二是在对原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及时性、可理解性原则要求进行重新表述和排序的基础上,增加了“全面性”要求,强调“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准则》第十三条),确保会计信息的完整性。此外,考虑到事业单位并无自行根据业务事项的重要性而调整会计报表格式的权限,从而删除了原《会计准则》第二十条的重要性原则。(六)按照流动性对资产、负债进行分类。为了统一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格式,便于信息使用者开展对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财务风险等的分析和评价,借鉴会计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负债统一按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