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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教师字2014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40327【实施日期】2014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字〔2014〕1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3〕1号),现将2014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2014年在山东省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包括:(一)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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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在规定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员;(二)20112014届师范类毕业生申请人员。师范类毕业生是指我省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或经省教育厅批准举办的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生;(三)已取得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在规定有效期内),并通过全省2013年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申请人员。二、认定条件(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师范类毕业生为就读学校)在山东省的中国公民。(二)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级职业(执业)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大学专科;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三)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四)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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