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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不予报销。
第六十四条报销程序:经办人→财务部审核→分管部门经理签字→董事长签字→财务部结算(200元以下由分管副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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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章财务印章管理制度
财务印章主要是指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印章、公司发票专用章、合同章等。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具体按以下原则管理印章:
第六十五条分离保管。印章管理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分离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印章不得由同一岗位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经理或指定专人保管;法人代表印章,由公司法人代表指定的专人保管。
(二)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应同发票、支票管理人分离,不得由管理发票、收据、支票等票据的人员同时管理相关印章。
第六十六条登记制度。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印章使用登记薄,使用时间、使用人及相关事由,应记入登记薄,印章使用登记薄应视同会计资料保存。
第六十七条印章刻制。财务印章的刻制、更新必须由财务部办理。
第六十八条遗失处理。财务印章遗失、报废由公司财务部指定专人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银行印鉴由财务部经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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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一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第七十一条当年的会计档案,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编造清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第七十二条档案管理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整的,应由财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十三条会计档案必须做到妥善保管,摆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七十四条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董事长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第七十五条撤销、合并单位的会计档案,应随同单位的全部档案一并移交指定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十六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清册,对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不得销毁。
第七十七条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由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共同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认真进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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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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