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会议讨论决定。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并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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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纳入市、
f3、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5、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6、制定对于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三、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一)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二)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三)监督检查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是否存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四)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五)负责具体的补偿事宜。※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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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六)代表市、县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1、补偿费的范围:(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报告中应当附有评估依据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依据、评估机构的资质执业证书复印件、评估人员资质和执业证书复印件等等〗(组织评估所须进行的具体工作和协助评估)。※?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