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程序分解说明
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赵世平
一、(本条例虽然未作规定,但是依据实际情况,以)建立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或委员会(为宜。小组或委员会应当有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参加,以下称市、县房屋征收补偿领导机构),下设工作部门(可以称市、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以下暂称房屋征收部门),并建立实施单位(可以称市、县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公司或中心,以下暂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市、县房屋征收补偿领导机构(负责)并由(有关部门配合)决定征收事宜指示并要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收和补偿具体事宜)委托、指导并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情形作出征收决定。(一)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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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二)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调查、认定征收区域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状况,并作出处理;对于认定的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于认定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条例对于作出的认定和处理决定不服的情况如何给予救济,未作说明。按照行政法理论,应当认为,既然法律、行政法规未作限制性规定,根据对于公民“法无明文即不得禁止的原理”相对人应当有权利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获得救济。)(三)需要具备的文件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上述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的规划制定资质的单位或者机构制定。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计划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四)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的工作1、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