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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章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对内、对外投融资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对内对外投资总额或对外借款余额累计计算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的投资总额或对外借款余额经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时,应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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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条公司对内、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
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计算标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购买、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公司发生有关投融资事项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集团投资审计部有权对有关投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并进行专项审计,对违规行为或对重大问题出具专项报告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有关投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未按本制度执行,或违反法律规定,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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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投融资事项时应参照本
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集团党委会负责修订,并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宜昌三峡日报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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