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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但影响劳动者休息,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可见,用人单位在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办事。属于哪一种情况,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凡不允许代替而代替的,不管什么原因、什么理由都是违法的,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都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三、企业有权自主确定工资水平
案情简述
张某
是某银行北京分行的员工,其与该银行分行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04年3月20日。2003年2月份,该分行对全体员工进行业务、
f技能、业绩和客户满意度等考核,张某的考核结果为倒数第三。该分行据此将张某的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工资标准同时由原来的每月近2000元降低为每月800元。张某对单位的该决定不服,于2003年4月份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该分行的决定,将工资恢复为原来的标准,并要求单位支付违约补偿金5000元。该分行认为,企业有权按照国家及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分行的内部工资分配政策。张某的工资,扣除个人应缴各项社会保险后,没有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企业有权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内部分配机制,贯彻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分配原则。为体现奖优罚劣起到激励作用,故降低张某工资待遇。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制定和执行相应的分配政策是《劳动法》赋予企业的基本权利,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法理评析本案争议的主要
问题是企业是否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和劳动者的能力等情况制定自己的工资制度?该分行以张某的考核成绩排名情况,将张某的工
资标准由原来的每月近2000元降低为每月800元的做法并无不妥。若张某主张考核成绩不真实,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张某要求撤销该分行的决定,并根据劳动合同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请求不能成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因此,本案中,银行根据对张某的考核成绩调整张某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是企业自主工资分配权的体现,是符合规定的。
四、发年
薪也得按月付工资
案情
周先生2003年12月1日应聘进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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