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创造更好的效益。
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二、根据《通知》,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根据《通知》,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f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以上规定更多地体现了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要享受有关税收优惠,企业必须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当地政府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还要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人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有安置残疾人的基本设施。
相比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五部分享受税收优惠单位的条件,新文件中少了一个条件,即:“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文件中没有对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以及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做出规定,这并不是刻意放宽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而主要还是出于对残疾人权益保护,相比月平均的概念还要更加保护残疾人权益。另外,还能有效避免单位一味地为了达到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残疾人比例或人数,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件、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等方法骗取税收优惠补贴的现象。
三、《通知》对税企双方提出了规定和要求、《通知》通知
一是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这一条规定了企业安置残疾人年度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