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70财税200970号:安置残疾人就业所得税优惠
200952790000文章来源:网络【大中小】【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已于2009年4月30日公布,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新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财税200970号的相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可享更多税收优惠
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可享更多税收优惠。早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中已作了相应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等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这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是对以前政策的一种延续,是在以前政策的基础上,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作出新的规定。
《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此条规定明确了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将减轻所得税负,从税法角度国家鼓励企业多安置残疾人员。与以前的财税200792号文件相比较,新文件规定中有两点不同:一是对于享受安置残疾职工的企业没有界定划分,也就是说不分所有制。从另一个意义上说,加大了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企业的范围。二是没有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加计扣除部分的工资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而是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这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企业更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更大的减轻企业的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