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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审查后应向公司送达《海事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并同时办理证书注销手续,督促公司交还相关证书。上述材料审查及文书送达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10船舶换证审核与发证换证审核与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船舶初次审核与发证的相关规定进行。11船舶临时审核与发证111临时审核的申请受理、纠正措施验证按照本程序81、85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核准备、审核实施参照本程序82、83的相关规定执行。1111临时审核正式审核员2人,不安排实习审核员。1112临时审核视情实施现场查验。112发证1121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船舶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发证。1122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颁发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f1123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送达《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12船舶附加审核与签注121附加审核由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决定并适时组织实施,无需公司申请;其审核准备、审核实施、纠正措施验证按照本程序82、83、85的相关规定执行。122签注1221通过审核的,审核组长在《安全管理证书》上签字并加盖“船舶审核签注专用章”。1222未通过审核的,不予附加审核签注。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审查后应向公司送达《海事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并同时办理证书注销手续,督促公司交还相关证书。上述材料审查及文书送达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13船舶委托审核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间可按以下程序直接委托实施船舶审核,但同一船舶不得连续两次委托审核:131征得被委托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受托方)同意后,拟委托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委托方)应向受托方发送委托审核函,并附送公司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或电子版扫描件及本程序822规定的材料。
f132受托方收到相关材料后,应按照本程序的相关规定实施审核工作。133审核结束后,受托方应将《船舶审核安排方案》、《审核计划》、《船舶审核报告》、《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等材料复印留存后,将原件及时送交委托方。134委托方收到《船舶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后,应按本程序的规定开展证书(文书)颁发(送达)工作。135对于委托开展船舶中间或附加审核且通过审核的,由受托方派出的审核组长予以证书签注。14中止审核141审核组在征得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可对公司、船舶初次审核予以中止。142被审核方应于中止审核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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