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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指出目前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探讨解决之道。关键词证券投资保护基金
中小投资者证券监管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上帝,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证券市场。作为证券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证券投资者
保护基金一方面通过简捷的渠道快速地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又利于促进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机制的形成,建立证券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的长效机制。一、设立证券投资者保
护基金的背景随着市场的结构性调整和股权分置改革,我国证券公司存在的问题充分暴露,风险集中爆发,状况十分严峻。2004年
新出现的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新增挪用客户证券、新增个人债务等违法违规问题,更加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损害了证券公司的行业形象。作为综合治理证券公司的配套措施之一,国家启动了设2005年8月31日,中国证券投
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工作。
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63亿元。此举标志着对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工作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不仅能够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助于提升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但从目前的实践看,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还有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存在
很多不足尚需完善和细化。
的问题保护基金公司的成立,解决了如何形成券商有效退出机制的问题,对投资者的利益起到了保护作用。但在现实运作中证券投
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也不断遭遇到源于制度设计缺陷的法律风险,而要化解这些风险就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一
f管理主体的定位问题。
根据上面分析,目前对我国的证券投资
者保护基金公司基金公司是多头监管,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都有监管权,基金的运作要受到三方的制约。合适一直存在争议。此种管理方式是否
从国外实践看,基金的管理主体方面存在
着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采用美国模式,设立独立的管制机构,其运作以公司形式;第二种观点主张设立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评审机构来负责运作管理这笔资金,而不是由政府或者任何机构来管理;第三种观点主张采用香港模式由证监会实行单一监管。为前两种观点都值得商榷。首先,美国模式不适合我国。笔者认在
美国的政府架构里有许多独立管制机构,规范独立管制机构的制度已经非常成熟,虽然依照法律不属于政府机构,但法律赋予它的职权保证了它的独立管制机构地位。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我国按照《办
不可能有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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