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一)主体是否合法;(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否正确;(五)决定是否适当;(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第十三条审核科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第十四条法制办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
f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科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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