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而对于非保本理财产品,包括各种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了。
实际上,我们要回答非保本理财产品的增值税问题,首先要回答购买人和发行主体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个明确后,我们下一步才能去定义,这些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管计划、证券投资基金本身在增值税下究竟是作为“纳税实体”还是作为“纳税虚体”来对待。比如,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有两类,一类是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一类是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比如巴菲特的哈撒韦基金就是公司型基金,这样,购买方和发行主体之间实质就是一种投资关系,购买人作为基金的股东,取得的就是投资收益。此时,基金本身作为法人主体,在增值税下(如果征收),就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其投资范围如果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该基金就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在我国,目前非保本型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和证券投资基金,包括私募基金,基本都是契约型关系,即购买人是基于信任,将资金交于发行主体发行的计划,委托特定的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管理人只是按照契约合同约定,在为购买人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后收取管理费。购买人和理财产品、资管计划之间不是一种投资关系。此时,我们如何界定购买人和理财产品、资管计划之间的法律关系呢,从而如何对理财产品、资管计划的纳税人身份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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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不仅在税法层面考量,还要考虑和其他法律规定(比如《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证券法》)之间的协调。比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从这个规定来看,我们是将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在税收上是看作纳税虚体,即基金本身不作为纳税人,只是作为扣缴义务人承担相关税收的法定扣缴义务,投资基金投资产生的相关税收都由购买人承担。从这个角度来看,财税【2016】36号文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给予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实际上是不恰当的。因为,证券投资基金本身就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实体,没有纳税义务,何来免税之说。实际上,在税收政策的规定上,应该考虑到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