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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收益从利息变为了信托商品投资收益,这个收益有些银行放入同业,有些银行放入投资收益中。抛开银行操作这种业务利益驱动和监管套利的动机,我们需要关注的是银行通过这种通道业务变换了收益的实现形式对营业税税基产生何种影响。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从大的类型上可以划分为保本理财产品和非保本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发行的保本理财产品作为表内资产核算,而非保本理财产品作为表外资产核算。理财产品的增值税问题实际需要回答两个问题:1、理财产品的购买人取得的理财产品兑付、转让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2、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运用发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从事投资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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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则需要我们基于中国金融监管的整体制度背景下,深入分析各类理财产品背后投资者和发行主体的法律关系后才能有更好的解决方案。对于保本理财产品,在营业税下,我曾经就和部分省级税务机关沟通过,个人认为,对于保本型理财产品,银行作为发行主体在表内对于发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是作为结构型存款来核算的。因此,银行募集的这部分资金用于投资,银行是需要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的。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是分步推进的。先放开贷款利率市场化,再放开存款利率市场化。因此,我们认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看作为我国监管机构在完全放开存款利率市场化之前,允许各个银行通过发行保本理财产品吸收存款的一种尝试。所以,本质上,银行发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在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没有完全推行之前,银行根据自己的盈利能力,以一个自己约定的吸储成本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吸收存款的一种手段。如果你认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银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属于贷款服务,那你在税收上就是认定为这种情况下是企业和个人在向银行放贷,这种理解既不符合中国金融监管现实,也违背大家的常识。同时,银行发行保本理财产品在表内核算,其运用募集资金投资已经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了,你再对购买者取得的保本理财产品收益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则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因此,个人认为,将企事业单位购买银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认定为是一种存款关系,将保本理财产品收益认定为存款利息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应该是有很大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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