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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章查处程序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中应根据《处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f第二十条对已立案的实名举报案件,应于立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举报人要求告知其立案情况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第二十一条在查处中有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举报受理单位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并于处理后15工作日内依举报人要求告知其处理结果。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不成立或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作撤销立案处理,并于撤销立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举报人和有关当事人。第二十三条对单位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停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并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一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和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相关资格认证的。上述可暂停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情形消除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社会保险待遇。暂停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除外。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虚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为了自身或他人利益,通过伪造劳动合同、职工档案、工资报表、工资领取凭证、职工花名册、工作证等资料,将与本单位不存在用工实事的个人作为本单位职工申报,协助其骗取参保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对举报属实,提供主要线索、证据的实名举报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情况的报告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第二十七条追回当年度支付的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直接划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追回往年度支付的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由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追回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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