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六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第十一条下列行为属于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行为:一虚构劳动关系获取生育保险参保或缴费资格的二虚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出具虚假《生育服务证》、《结婚证》等材料的三伪造、变造、冒用或非法变更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档案或他人相关证件、支付凭证等材料,获取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四出具虚假生育并发症备案表、手术记录、出院证明、费用收据、婴儿出生证明等资料,为他人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提供帮助的五虚列、虚报并发症项目,虚增生育医疗费用金额的六其他违反生育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行为。第三章举报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对以下单位和个人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举报受理单位举报:一用人单位:
f二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定点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单位及工作人员四从事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或社会保险待遇代发的人员五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六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十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违反者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五条举报内容应尽可能满足以下条件:一被举报人姓名和职务、所属单位的准确名称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事实、涉及金额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三有效线索或证据四书面举报字迹清楚。第十六条举报人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采取书信、电子邮箱、传真、电话、约谈等形式,向举报受理单位进行举报。约谈举报的,举报受理单位至少要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并做好书面记录。约谈记录经确认无误后,举报人、约谈人应签字。约谈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第十七条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举报受理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第十八条对内容不详又未署名及未留联系方式的举报不予立案。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