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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作,或者定作人指示错误的,或者定作人中途变更设计图纸或者对工作的要求,因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负赔偿责任。
十二、对于承揽合同的主要工作,除非当事人有相关的约定,承揽人应当亲自完成主要工作,不能将其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
十三、承揽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本行业的一般要求,根据物品的性质选择合理的场地、采用适当的保管方式,防止物品毁损和灭失。承揽人可以自己保管材料,也可以将材料交给第三人保管。承揽人将材料交给第三人保管的,不得给定作人增加不合理的费用。由于承揽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材料的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自负费用补齐、更换与定作人提供材料同质同量的材料,因此造成定作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造成迟延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定作方的违约责任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可由双方协商顺延。二、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双方协商顺延。
三、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经两次催告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四、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万分之二点一偿付违约金。
五、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f第七条价款及支付方式1按照国家规定的,经当事人双方商定,合同价款为2支付方式第八条验收标准和方法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规定定作物或项目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第九条交货的时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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