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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由教职工负责。
第二章乙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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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九条管理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如,对孩子进行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常识,交通安全常识,防疫常识,用电、用火、游泳、消防安全常识,地震应急安全常识,防洪、防汛、防雷安全常识,教育教学活动安全常识,外出活动安全常识等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严禁孩子吃“三无食品”和零食,做好孩子的个人卫生和疫情防止工作。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孩子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条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责任书第十一条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学校有过错的,按学校过错的大小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监护人要做好学生交通安全监护工作。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与学校无关;学生违反规定在校园内骑自行车出现事故的,学校不负责任,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注:1、严禁孩子搭乘无客运资质车辆,2、未满12周岁的学生不能骑自行车上学,学生上学的交通工具应完好安全。
第十三条教育孩子严禁玩易燃易爆和锐刃钝器物,因此发生赔偿纠纷,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第十四条严禁学生私自到河、沟、渠、塘、堰、水库等玩耍,严禁学生到营业性网吧玩耍,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第十六条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此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
甲方(学
校)盖章
代表(校长、班主任)签字:
乙方(学生监护人)签字:

生签字:
签字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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