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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学生监护人的安全责任书

方:
乙方(学生监护人):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确保大灾之后无次生安全事故发生,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同意,特签订此安全责任书:
第一章甲方责任
第一条承担对学生进行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常识,交通安全常识,防疫常识,用电、用火、游泳、消防安全常识,地震应急安全常识,防洪、防汛、防雷安全常识,教育教学活动安全常识,外出活动安全常识等宣传教育责任。
第二条承担学生在校安全监管责任。每日做好学生晨检工作,发现情况及时告知家长;学生在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或教职工应及时通知家长;若学生发生重大伤、病事故,学校或教职工应主动将学生送医院救治。学校(教职工)杜绝学生在校顽危险游戏或打架斗殴;严禁学生吃“三无食品”;严禁学生饮用卫生不达标水;严禁学生玩易燃易爆和锐刃钝器物等。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应每日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食堂及校内饮用水、危化药品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若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必须加以封闭并增设警示标志,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隐患又无警示标志,又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学校教职工对学生应严格教育管理,严禁教职工侮辱、殴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职员工本人负责,学校还可根据情节对教职员工进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但教职员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学校不负责任。
第五条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犯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
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第八条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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