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也是不尽详细。但现代法律获得生命力在于如何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程度如何不偏离社会现实与社会现实接轨和对接能否合理引导社会事实。一查询主体不明确
f当前规定“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在被封存后在司法机关为了处理案件需要或有关单位依据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查询。司法机关在我国一般指公安、检察院、法院。但也仅限于为了办案需要的缘由才可以查询。但《北京规则》中也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之后不得用于其后的成人诉讼而且显然与证据规则中的精神是相违背的。也有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的记录其中必然包括其犯罪发生的基本事实”那么“该事实就有可能会存在有与其他案件相关联的情形”。这与现行的证据规则明显不符也不合现代的法制精神。此外没有在“有关单位”和“国家规定”上作出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特别是“有关单位”是指哪些单位若不明确“有关单位”是否在有正当理由和依据的情形下就可以进行查询。如此一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就如同一纸空文、形同虚设。在现代社会中这些“有关单位”涉及到的每个人的就业等问题、学习问题。这样扩大查询主体显然是不利于未成年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就业、复学、升学等。二违法封存的法律后果未确定封存内容不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当中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资料应当加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其他资料。但却没有说明相关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违反了该规定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相关办案
f人员在明显违反了该规定之时竟然无需承担任何的法律后果就算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也会显得无法可依。而之前传的沸沸扬扬的“李天一案”尽管迫于压力其照片被马赛克掉网友在一看到这样的照片也会知道是哪一位失足少年。而且与“李天一案”无关的劳动改造记录也被曝光。按照当前的法律规定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规定的相关的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事后的“马赛克”已经于事无补了却成了看客的笑料。因为“李天一传记”早就将一切告知了世人成了亿万网友最为关注的话题多家新闻媒体都非常默契地以“将军之子涉嫌轮奸”为标题进行报道并且刊登在醒目的位置。这些大众媒体中不乏世界级的媒体如美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