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我国少年司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制度也是我国进一步完善少年司法系统的重要举措。该制度对未成年人复归社会具有积极意义。但该制度也存在可操作性差、规定的查询主体不明确、与相关法律不衔接和相关制度缺失等问题导致制度运作难度加大且与国际通行规则存在一定差距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不利于少年犯权利的保护也无法消除因犯罪而导致“标签”影响使得该制度成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本文从法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封存未成年人记录制度等域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反思我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不足并进一步分析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保护未成年犯罪人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现代化的重大革新顺应了国际潮流亦是我国遵守《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的表现。很多学者指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正当性根据在于体现国家责任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是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表现。罗伯特萨默斯曾经说过“如果一项法律程序是实现某一好的结果的有意义的手段它就在这一方面成为好的程序。”这一美好的规定在实践效果却与理论设想相差甚远其不足之处甚是明显。本文笔者将从该制度本身剖析其缺陷与偏失继而从前科消灭的视角提出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
f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概述所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在我国是指检察机关在收到法院生效判决后对符合条件的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加以密封“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的工作制度”。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的第275条是对该工作制度的一个具体规定。从法条的规定来看该制度适用的主体仅限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所受刑罚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未成年人并不是所有人未成年犯罪人都可以因这项制度的设立、实施他们所处的境况会有所改变或改善。尽管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符合1985年《北京规则》的最低限度要求但是在《北京规则》的基础之上《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即《东京规则》还要求在适当的时候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销毁。因而记录封存是一项基础性的制度。二、现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新《刑事诉讼法》仅仅以一个条文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予以规定没有程序法应有的实际操作性和可行性。而在之后的司法解释中同样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人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