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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摘要:长久以来,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将证人作证看作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证人作证豁免权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性。笔者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中对此制度的新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对下一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如何确保证人作证豁免权的实现进行了探讨。关键词:证人;证人作证豁免权;刑事诉讼一、证人作证豁免权在我国的确立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今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顺应了这一趋势,进一步强调证人的可强迫性。如:第一百八十七条条文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增加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法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可以对其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日以下拘留。由此可见,法律规定进一步加重了证人的义务。而过分强调义务,可能会导致权利和义务的失衡。但值得欣喜的是:新颁布的《刑事诉讼修正案》在强调传统的证人”义务本位”的同时也使证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扩张。法律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限于父母、子女和配偶),享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近亲属拒绝作证权终于出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
f自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之日起,人们关于”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热烈讨论就从未间断过,媒体称这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众多亮点之一。当然也有些学者持批判态度,认为不能把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这一权利上升到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高度,认为这种权利同真正意义上的证人作证豁免权差距甚大。抛开二者之间的差距议题,单从这次刑诉法的修改使”近亲属拒绝作证权”首次在我国提出来说,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我们应该看到立法者的这次改革是向”证人作证豁免权”迈出了前进的一步,应给予肯定。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指出:”虽然这样的规定还不能颠覆’大义灭亲’,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对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一种谨慎的态度,但不能不说这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性、人道、以人为本的精神。标志着我国法律人性化的回归,并且彰显了我国政治文明的不断进步。”这次修改后的近亲属拒绝作证权正是在证人作证豁免领域的积极尝试,属于温和的改良,应该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具体司法实践需要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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