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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土地等级一般每6年调整一次。第四章耕地保护
f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执行耕地保有量计划。耕地保有量减少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新耕地,并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个别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的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异地开垦。第十六条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七条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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