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或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继承或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
f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也就是说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经房产部门登记合法的合同上的人为业主;继承房产并得到职能部门认定的继承者为业主;受遗赠并得到政府职能部门认定没有纠纷的为业主;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并非业主,而是物业使用人。但其在使用过程中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如共有车位的使用权,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缴纳物管费的义务。
案例3、房子没住也得交物管费
市民陈先生在市区购买了一套住房,房屋交付后,他一直没有入住。当物管找到他收取物业管理费时,陈先生予以拒绝,理由是自己并未实际入住,未享受服务,所以不应缴纳物管费。那么,陈先生到底应不应该缴纳物管费呢?司法解释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以及规定,全面履行了相应义务的情况下,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抗辩事由,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像王先生这种情况,就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他应当缴纳物管费。如果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的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
f收费的,业主可以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收取的违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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