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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草案)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
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设备、设施、装置、构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及其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

f时”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第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下列高危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高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
证,并编写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三)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对其高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f准规定的要求。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非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
件和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三章第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
计单位承担,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设计单位应当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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