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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显著成绩的。(二)、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三)、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事故搭救中有功的。第七条:公司被评为省、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对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安全员等,公司年终按经济挂钩比例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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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八条:公司、安全处被评为省、市级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对受奖单位经理、主管副经理、安全处正副处长和安全员,公司年终按经济挂钩比例予以奖励。
第九条:经济奖励制度。(一)、在本年内创建省级样板工地,奖公司总经理元,主管副总经理元,安全员元。(二)、在本年内创建省级文明工地,奖公司总经理元,主管副总经理元,专职安全员元。(三)、在本年度内创市级样板工地,奖公司总经理元,主管副总经理元,专职安全员元。第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一)、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三)、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第十一条:经济处罚的规定:(一)、安全生产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1、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和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2、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该部门负责人罚款300500元。3、存有事故隐患虽然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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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消除又连续施工的,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4、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部门,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扣罚月工资的1030。
6、被罚者违反以上各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二)、现场管理及检查;1、职工进入工作现场赤脚、穿拖鞋、高跟鞋、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高处作业不带安全带、洒后上班,罚款50元;管理人员罚款100元;一次发现有10个违纪人员,处罚主要负责人200元。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5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3、对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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