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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考查概况统计表(20062013)考点非法占有目的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考查次数185143111《刑法》第263、269条《刑法》第264条《刑法》第266条《刑法》第267条《刑法》第270条《刑法》第271条《刑法》第274条《刑法》第275条涉及法条
(一)抢劫、抢夺罪1.基本内容(1)暴力等行为的对象并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人使用暴力的,也成立抢劫罪。(2)行为人必须是直接获益,间接获益不包含在内。2.事后抢劫
f(1)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实行行为)。(2)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毁灭罪证是为了前罪的罪证的湮灭。(3)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1)当场:现场,以及尚在他人追击中也属于“当场”;2)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不包括使用“其他方式”;3)施暴对象包含行为人主观现象上的物的持有者或者为了保护持有的第三人。3.“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如果物品是一般人生活中经常携带的,并且对一般人不会产生很强的危险感,择不应认定为凶器。(2)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行为人具有随时使用凶器的可能性。(3)需要行为人有使用凶器的意识。(二)敲诈勒索罪(1)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2)威胁内容的实现自身不必具有违法性。威胁内容是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3)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威胁手段,如果没有超出权利的范围,具有行使权利的必要性,而且其手段行为本身
f也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原则上不以犯罪论处。(4)一般情况下,编造虚假的“恶害”威胁被害人时,如果在谎言中行为人自己冒充“恶害”发出方,则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行为人冒充麻烦解决者,以解决“恶害”为由骗取钱财的,成立诈骗罪。(5)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和恐吓性质,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产生恐惧心理,二者同时起作用,成立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三)盗窃罪1.客观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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