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贪污贿赂罪
考查概况统计表(20062013)考点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考查次数326246111涉及法条《刑法》第382、383条《刑法》第384条《刑法》第385、386、388条《刑法》第387条《刑法》第388条之一《刑法》第389、390条《刑法》第391条《刑法》第393条《刑法》第395条
1贪污罪(1)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不要求单位对财物的占有具有合法性。(2)“利用职务之便”,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利和方便条件。即职权对财物有一定的支配关系。(3)行为人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表现为:1)行为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将财物据为己有,如将公款存入自己的存折;2)行为人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处分了公共财物,如将公
f款赠与他人。2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对行为主体和借款名义没有要求;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谋取个人利益既包含事先约定的,也包含事先没有约定的,但实际已获得个人利益的情况。3受贿罪(1)“为他人谋利益”,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承诺(明示或者暗示)。(2)“利用职务之便”即利用本人职务上的职权(直接利用本人职权)。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间接利用本人职权)。即亲自实施或者利用下级、下属实施。(3)“利用职务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即利用本人职务和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即利用同事或者上级实施。(4)既遂标准:控制财物。对于不动产,不需要以办理产权为既遂标准。(5)罪数: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时,除刑法有特殊规定(第399条)外,应当认定为数罪,实行并罚。
f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