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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
第四十二条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在夜间零时至六时全面清扫,白天随时保洁,逐
f步实行机械化清扫作业。机动车辆应当主动避让正在进行清扫作业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第四十三条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应当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不立即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二)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三)不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四)不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五)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节水域环境管理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水域是指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岸线内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等组成的区域。第四十七条水域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筹措保障清理
f水域漂浮物必需的经费。第四十八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与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并落实责任人;(二)制定责任区保洁制度;(三)按照规定设置垃圾、粪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收集的垃圾、粪便、污水应当及时清运,进入垃圾、污水处理系统;(四)及时清除责任区水域的垃圾。第四十九条在水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船舶垃圾;(二)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三)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四)在水域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涂和岸坡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五十条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负责垃圾、粪便、污水接收处理等环境卫生事务的人员;(二)设置垃圾密闭储存容器和粪便、污水接收或者处理设施;(三)建立垃圾、粪便、污水处理或者接收移交证明专用记录薄;
f(四)船舶垃圾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冲洗甲板或船舱不得将垃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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