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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立面至道缘石的区域,由道路两侧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f(五)飞机、火车、汽车、缆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由经营管理者负责;(六)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七)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由街道办事处或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八)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餐饮店,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九)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十)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二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一)公共水域和江河的滩涂、岸坡等公共场地,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二)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水域,由经营单位负责;(三)江河沿岸各类设施所在水域,由设施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四)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由船舶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第十三条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一)市容有序,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二)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无蚊蝇孳生地;
f(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第十五条责任单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单位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污损、残缺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或修复。
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清洗或修复,逾期不清洗或修复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的罚款。第十七条行道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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