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买权中出卖人通知义务的内容及时间我国法律目前仅规定了出卖人有通知的义务,但有关通知义务的内容和期限规定不明确。如前文所述,笔者以为,出卖人在欲出卖标的物时即应通知。这符合效率的价值观念。此时,若优先购买权人有意进行购买,则应参与到出卖人与第三人的谈判中来。同时,也明确了出卖人通知义务的内容,即出卖人欲出卖标的物的意图。4.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条件及期限法律对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规定为”同等条件”。需要明确的是”同等条件”的内涵。笔者以为,鉴于交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过于严格或标准的”同等条件”并不适宜优先购
f买权设置的目的。”同等条件”的确认应以价格条件和价格支付方式为基础,但同时,亦应以有利于保护出卖人利益为原则对”同等条件”进行合理规定。优先购买权是对权利人的保障,而”同等条件”的设置又是对权利人权利的限制,目的在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二者是相互平衡的,”同等条件”的理解应以有利于保护出卖人权利为原则而来理解。
5.优先购买权排除的规定约定优先购买权当然不存在排除的规定。笔者以为,对于优先购买权的排除,应仅限于法定优先购买权。法定优先购买权设定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时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为该权利人已就该标的物产生一定占有、使用之利益。如对该利益不予保护,有可能导致对权利人不公平,但”个人是自己权利的最佳保护者”,权利人与出卖人约定排除优先购买权,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法律不应强行干涉。参考文献:1周生辉:《论法定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类型》,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2李志忠:《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载《社科纵横》,2006年第8期;3谢哲胜:《论优先购买权》,载《中正法学集刊》第一期;4李小英、王宏:《关于法定优先购买权的几个问题》,载《行政与法》,2006年第8期;
f5林沛文:《论法定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载《法制与经济》,06年第7期;
f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