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完善优先购买权,又称为先买权,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在于侧重保护交易安全,以牺牲静态财产关系为代价来保护动态财产关系的安全。目前我国有关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较为分散、简单,有关优先购买权没有形成统一的、原则性的规定,相关规定散见于多种法律制度中,缺少关于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原则性、概括性规定。同时,由于对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过于粗疏现有的优先购买权制度难于诠释优先购买权的本质属性,导致优先购买权理论上欠缺,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于操作。一、我国优先购买权具体类型1.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了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其中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2.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
f购买的权利。”《民通试行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买卖无效。”
3.合伙人优先购买权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有关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仅限于此。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二、完善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建议优先购买权制度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制度,为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普遍适用,我国也在相关法律中对其予以肯定并加以规定。但我国现行法律对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因此,笔者认为,应对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加以完善,合理规制。1.优先购买权的界定对我国目前优先购买权的定义进行分析,我国目前优先购买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