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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及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督促落实儿童保健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本辖区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范围。
f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一日生活安排、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与消毒、传染病预防控制、常见病预防与管理、伤害预防、健康教育、信息收集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辖区内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管理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章卫生保健工作第八条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各年龄段儿童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和季节变化,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
f(二)参照《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学龄前儿童)》相关内容,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食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搭配,12周更换一次食谱,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
(三)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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