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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使得律师执业的困窘而司法实践中来自地方、部门的潜规则更是制约和干扰让律师无所适从。实践中司法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
一知情人动用“不同意权”将律师调查取证拒之门外。由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限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知道案情的人动不动就以不同意做证就将律师拒之门外使得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处于无可奈何的境地。如果这种情况的不到及时有效的改变律师的职责就无法得到有效地实现最终必将使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依法保护并损害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调查取证过程中证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对于证人的保护规定过于空泛、概括缺乏具体的操作内容且保护范围过于狭窄。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立法和司法没有做出任何具体的规定以实际操作。如对证人怎么保护、保护的期限及程度等都处于法律上的空白。
三、关于保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建议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充分保障有待于我国现行法制的进一步完善。目前为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应尽快修改《律师法》及相关的诉讼法明确规定律师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权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仅应当给予确认更应当规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和救济途径。
二赋予律师为调查取证的唯一合法主体。要发挥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举足轻重的作用必须赋予律师比一般人更为广泛的调查取证权并确立律师为唯一的合法正据调查主体。
三完善律师调查取证的程序和步骤。具体包括1律师调查取证是否需要特别的批准程序2应当提供哪些文件和材料3被调查人是否有义务提供调查查询的结果并加盖印章负责人签字完善证据的证明效力4被调查人是否需要费用或者说收取费用的标准是什么。
总之律师调查取证难极大的影响了律师业务的正常开展和司法的公平公正其严重程度必须予以正视。只要我们客观深入地分析研究更新观念用于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必会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律师业也必将迎来其发展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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