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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作者:赵亮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0年第11期
摘要律师调查取证权在立法上的缺陷已经使得律师执业的困窘而司法实践中来自地方、部门的潜规则更是制约和干扰让律师无所适从。
关键词律师调查取证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22017501
目前要求中国律师快速发展的呼声越来越高。就当前而言制约律师发展的一个突出的瓶颈就是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一、调查取证权在律师执业中的重要作用
调查取证是律师能否发挥辩护职能的关键所在是律师发挥辩护功能的基础也是律师实质上能否与控方处于平等诉讼地位的关键。我们知道打官司就是大证据没有证据纵使律师再能言善辩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调查收集证据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查明案件真相既是对相对人权益的维护也是对法律的尊重。在两造对抗的庭审诉讼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唯有做到依法真正享有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才能真正履行一个律师的职责。
具体言之律师的调查举证权在律师的诉讼活动中具有如下重要性1依法享有调查举证权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2律师依法享有调查举证权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前提履行法律职责的根本保证3律师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是律师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性保障。
二、现行法律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及其缺陷
目前律师取证难在工作实践中是不争的事实律师调查取证难除了传统观念及自身能力不足等因素以外立法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更是严重影响着律师的调查取证。根据我国《律师法》和其他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律师参与诉讼的调查取证权其弱化程度致使从业律师于尴尬境地与参与诉讼当事人的查证能力相差无几。甚至某些条款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限制或禁止。具体表现为
一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充分。《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刑事诉讼法》第37条也作了相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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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部分调查取证权依附于与其相对的控方不合理。《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实际这是将律师应有的调查取证权变为“申请权”转化为“经”控方同意才能收集的附条件调查取证权使辩方依附于控方。
二、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司法限制
律师调查取证权在立法上的缺陷已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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