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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出售甲方所种林下参及参地。
5、乙方必须保证种植人参的符合绿色无害化的要求,并接受甲方监督、管理。
6、在乙方为甲方种植的人参成熟上市时,乙方须将所种植的林下参,按照上市时的市
场收购价,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为甲方进行林下参销售,并将销售货款于销售后三个工作日
内一次性交给甲方。
7、乙方不得在种植人参未成熟时,为追究市场高价或利益提前采挖、出售本协议项下
种植的林下参,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须与甲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后,方可进行。
第三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质量检验与等级评定
1、乙方保证将按照人参行业公认的质量与等级评定标准和惯例对甲方委托种植管护的
林下参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公平的维护和尊重各方利益。
3、乙方在为甲方销售林下参时,必须保证甲方在收购现场。
4、收购人参的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在收购现场进行。
第五条销售价格及价款结算
1、林下参销售价格由甲、乙双方在种植林下参上市时根据鲜参上市当年市场平均价格、
人参品质等综合情况协商确定。
2、乙方应自销售林下参之日起三日内以现金或在甲方同意时采用银行划转方式向甲方
支付全部人参销售所得价款。
3、甲方在收到乙方代为销售林下参价款时,应当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4、乙方不得在种植人参未成熟时,为追究市场高价或利益提前采挖、出售本协议项下
种植人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乙方种植、管护相关费用,乙方可终止为甲方种植、管
护林下参。
2、乙方未按协议约定为甲方种植、管护林下参,除应当及时归还甲方支付的费用,说
明原因外,还应当按照甲方付价款总额的日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背本协议的约定,不种、少种协议约定的人参或改种其他品种人参的,根据
其不种、改种其他品种或少种协议约定人参的面积,参照当年当地每亩平均产量、不种或改
种的总亩数及当年人参市场价确定的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还应当赔偿甲方的全
部损失(包括预期收益损失)。
4、乙方擅自将甲方所种林下人参出售给第三人或未经甲方许可进行出售、转让。乙方
应参照当年当地每亩平均产量、不种或改种的总亩数及当年人参市场价确定的总价款的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还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预期收益损失)。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1、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协商方式寻求解决;
2、经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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