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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参GAP种植与收购合作协议书
本协议双方:甲方:吉林紫鑫红石种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柳河县红石镇注册号:220524000003195乙方住址:身份证号码:鉴于:1、乙方为人参种植农户,拥有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的参地证号为号《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项下人参种植地亩,参地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2、甲方为人参药材种植销售企业,拥有优良的人参种苗、种植技术与管理经验、生物肥料与生物农药、贷款融资方式和人参销售渠道,可以确保人参种植按照GAP标准进行种植、管理与销售。为此,乙方双方根据甲、《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人参GAP种植与收购合作项目达成协议,作为共同信守准则。第一条合作项目1、甲、乙双方确认,甲、乙双方将按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指导原则》的要求,按本协议约定进行人参种植与收购的合作。2、乙方承诺将其种植的人参按本协议约定全部销售给甲方;甲方承诺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收购乙方种植的全部人参。第二条合作条件(一)甲方合作条件1、甲方负责向乙方无偿提供优质人参种苗、技术指导和管理培训,有偿提供生物肥料和生物农药;至人参成熟的收购季节,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收购乙方种植的人参。2、甲方向乙方有偿出售人参种苗的销售价为每斤元人民币;乙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购买人参种苗斤,合计金额为元人民币;乙方应于购买人参种苗的同时向甲方支付全部种苗购买价款。3、乙方种植的人参上市时,甲方按照乙方种植人参上市时的市场价全部收购。(二)乙方合作条件1、乙方须购买甲方提供的人参种子或种苗并按照甲方的指导进行种植、管理、施肥、用药。2、乙方以其合法拥有和取得的位于人参种植地亩(公顷)作为双方合作种植人参的参地。3、乙方按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人参种植,接
f受甲方的技术指导与培训、购买生物肥料和生物农药,并按照甲方的技术指导进行人参种植、施肥和用药。4、在乙方种植的人参成熟上市时,乙方须将所种植的人参按照上市时的市场收购价全部出售给甲方。第三条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为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第四条人参收购地点与期限1、收购地点为乙方人参种植地。2、收购期限为年月至月和或年月至月种植人参上市季节。第五条质量检验与等级评定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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