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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该则案例值得我们对现有夫妻债务清偿规则进行重新思考。现有债务清偿规则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共同债务的成因不予区分即没有区分债务系夫妻合意还是由单方举债推定而成;二是将夫妻共同债务等同于连带债务,一律规定由夫妻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文拟就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之理论予以明晰,以期对实务有所裨益。在对具体清偿规则进行分析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一组概念:本文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设立是否经过合意,将其分为“合意型”和“单方型”两种。“合意型”夫妻共同债务指债务经过夫妻事先合意、一方对外举债得到另一方事后追认及第三人有充分理由信赖债务系夫妻合意所为而形成的债务,“单方型”夫妻共同债务指夫妻一方对外负债基于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而形成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
f清偿理论中,区分这两种债务的必要性体现在:“合意型”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基础为意思自治原则(第三人有充分理由信赖债务系夫妻合意的情形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只要夫妻系真实的意思表示,自不必计较债务的用途等其他问题;而“单方型”夫妻共同债务则源于对夫妻身份关系之密切、权利外观性之明显等因素考虑而做出的推定规则,并不计较夫妻之于债务的主观心态,甚至不计较债务之用途。二者法理基础的不同应当引起我们对清偿规则单一性之现状的重新思考。二、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理论基础对债务性质的准确定位是选择责任方式的基础,债务性质的不同很大程度上意味着责任承担方式的差别。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理论上存在的误区是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连带债务是同一概念。研究的重点集中于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上的现状,使学者们对此问题未引起充分重视,自然也未予严格区分。另外,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方式的规定中使用“连带清偿”的表述方式,也一定程度的混淆了概念间的区别。(一)共同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区别首先需要说明一个问题,广义上的共同之债和连带之债分别包括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和连带债权、连带债务两方面的内容,本文采狭义上的解释,即仅指共同债务和连带债务。一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在于债务问题上,二是为了方便区分此共同债务同夫妻“共同债务”,避免混乱。那么,二者间的区别主要如下。第一,共同之债为单数债,各当事人对外以一个整体形式存在,体现在诉讼程序上就是属于不可分之诉,须以所有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而连带之债为复数之债,各债务人彼此独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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