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总裁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十)对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并向集团提出奖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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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章内部审计的依据第八条审计监察部进行内部审计的依据如下:(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二)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三)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四)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目标责任书及合同。(五)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经营管理政策及措施。
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九条例行审计程序(一)审计监察部根据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拟订审计计划,经集团领导批准后实施。(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三)实施审计前,应当提前一周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若遇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况,经集团领导批准可以电话通知后立即进场审计),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前准备好相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四)审计人员进场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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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证、账簿、报表、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五)审计人员进场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在现场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
(六)现场审计及资料收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内审报告初稿。
(七)将内审报告初稿与被审计单位沟通,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及补充的资料信息,对报告进行完善并定稿,报告应客观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八)定稿的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若有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监察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由审计监察部汇总资料后报集团领导决定是否同意复审。如需复审,由集团领导另行安排外部审计机构进行。
(九)审计报告经集团领导审批后做出审计决定,审计决定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予以执行。
(十)审计监察部有权对重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程序(一)对集团及所属公司中高层管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