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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建设表4);6、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建设表5);7、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建设表6);8、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及处理报告9、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10、公安消防验收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11、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2、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3、其他需提交的文件;(三)备案部门作好备案文件审查记录,合格的签发《备案通知书》(建备表5)一式三份(一份建设单位用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文件;一份归工程档案;一份监理单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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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或发现又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签发《整改通知书》(建备表3),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备案文件审理期间有投诉的工程,备案部门应签发《暂缓备案通知书》(建备表2),进行调查核实后,视情况处理。(四)对竣工验收合格15日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备案部门签发《责令备案通知书》(建备表4),责令其工程停止使用并限期备案。(五)竣工阶段的质量监督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的程序进行。严格遵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2、工程项目竣工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出具自查质量合格证明书,《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建设表3)、《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建设表4)报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查后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建设表5),并附统表一、统表二、统表三,一并报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通过核查出具《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建设表5),并报送建设单位。以上报告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资料。3、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成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前七日填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建设表1),通知质量监督站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工程师及监督人员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记录在案。4、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表7),作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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