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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春季学期课程补考
立即派侦查员甲、乙、丙等组成侦破小组,对此案进行侦查。严文委托的律师王某未经严文同意,独立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侦查员甲与被害人王丹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严文提出要求侦查员乙回避的申请,理由是:乙每次提审时,总是一脸凶相,说话也恶狠狠的。侦查科科长丁立即停止了甲乙的侦查工作,经审查,对甲的回避申请未予批准,恢复了甲的侦查工作,但批准了对乙的回避申请。而侦查人员丙是犯罪嫌疑人严文的哥哥,丙未自行回避,王丹的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请其回避,因此,丙自始至终参加了侦查活动。请问:本案诉讼程序中有哪些不当之处?6、被继承人王明春于2005年去世,其妻先于其死亡。王明春有子王繁学、王繁茂两人,有女王繁丽、王繁梅两人。其长女王繁丽于2004年死亡,留有一子李玉芬、一女李玉玲。现王繁学与王繁茂两人因继承王明春的遗产发生纠纷,王繁学以王繁茂为被告诉诸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王繁梅、李玉芬、李玉玲参加诉讼,王繁梅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对遗产的划分她既不同意王繁茂的观点,也不同意王繁学的观点。李玉芬表示参加诉讼,李玉玲表示想继承王明春的遗产,但不愿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本案的原告应当是哪些人?
《法律基础》大作业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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